扣非连亏股麒股市资讯官网_今日大盘行情分析+热门牛股推荐_股民必看的投资指南麟信安被谴责 中泰证券两保代被监管警示

20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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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非连亏股麒股市资讯官网_今日大盘行情分析+热门牛股推荐_股民必看的投资指南麟信安被谴责 中泰证券两保代被监管警示

  日讯 上交所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高骜旻、马睿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关于对签字会计师闫磊、曾春卫、冯俭专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关于对签字律师莫彪、邓争艳、黎雪琪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信安,688152.SH)曾向上交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杨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文清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苏海军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高骜旻、马睿作为项目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闫磊、曾春卫、冯俭专作为项目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指定的项目签字会计师,莫彪、邓争艳、黎雪琪作为项目申报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所)指定的项目签字律师。经查明,麒麟信安及上述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申报文件,A1单位是麒麟信安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麒麟信安对其销售收入分别为6,250.19万元、10,295.07万元、14,417.29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4.23%、44.52%、42.65%。2022年5月,A1单位向麒麟信安发出《整改通知函》,认定麒麟信安向其销售的合同总额5,940.24万元产品总价虚高2,370.04万元,要求麒麟信安限期退回虚高价款。上述事项影响麒麟信安与A1客户之间销售收入准确性、合规性等审核判断,属于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的重大事项。麒麟信安在收到有关函件后,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前述事项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2022年8月,上交所发出针对性问询函件,要求中介机构对《整改通知函》指出事项进行核查。在此过程中,麒麟信安仍未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根据核查回复文件,麒麟信安未收到《整改通知函》,相关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中泰证券在未向A1单位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核查回复称麒麟信安未收到《整改通知函》,相关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天职国际在未向A1单位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核查回复称麒麟信安未收到《整改通知函》,相关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启元所在未向A1单位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核查回复称麒麟信安未收到《整改通知函》,相关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麒麟信安与第一大客户相关收入的准确性、合规性影响对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属于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的重大事项。麒麟信安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相关情况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不到位。在上交所进行针对性问询后,麒麟信安仍继续隐瞒收到第一大客户函件及被要求限期退回虚高价款事项,主观故意明显,违规情节严重。杨涛作为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文清作为时任总经理、苏海军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刘文清、苏海军予以公开谴责;对保荐代表人高骜旻、马睿予以监管警示;对签字会计师闫磊、曾春卫、冯俭专予以监管警示;对签字律师莫彪、邓争艳、黎雪琪予以监管警示。

  麒麟信安2025年度业绩预告显示,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7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6,493.57万元;预计公司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9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7,226.32万元。

  2023年、2024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011.83万元、793.5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6059.47万元、-1673.68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133.88万元、-746.32万元。

  麒麟信安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1,321.1181万股,发行价格为68.89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高骜旻、马睿。

  上市第二个交易日(2022年10月31日),麒麟信安盘中创下最高价248.80元,此后股价一路震荡下跌。

  麒麟信安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1,011.8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3,319.12万元。麒麟信安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17,366.83万元。2022年10月20日,麒麟信安发布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65,952.29万元,分别用于麒麟信安操作系统产品升级及生态建设项目、一云多芯云计算产品升级项目、新一代安全存储系统研发项目、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目。

  麒麟信安发行费用共计7,692.71万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承销费用5,571.37万元。

  保荐机构安排相关子公司(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最终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4.40%,获配股票数量为58.0635万股,获配金额为3,999.99万元,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023年6月6日,麒麟信安发布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2,844,72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9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9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893,914.76元,转增25,893,915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78,738,639股。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2日,除权(息)日为2023年6月13日。

  2025年6月5日,麒麟信安发布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不进行现金分红和送红股。因此,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为0.3,现金红利为0元/股。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2日,除权(息)日为2025年6月13日。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信安或发行人)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经查明,麒麟信安及杨涛、刘文清、苏海军在发行上市申请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申报文件,A1单位是麒麟信安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麒麟信安对其销售收入分别为6,250.19万元、10,295.07万元、14,417.29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4.23%、44.52%、42.65%。

  2022年5月,A1单位向麒麟信安发出《整改通知函》,认定麒麟信安向其销售的合同总额5,940.24万元产品总价虚高2,370.04万元,要求麒麟信安限期退回虚高价款。上述事项影响发行人与A1客户之间销售收入准确性、合规性等审核判断,属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的重大事项。麒麟信安在收到有关函件后,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前述事项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2022年8月,本所发出针对性问询函件,要求中介机构对《整改通知函》指出事项进行核查。在此过程中,麒麟信安仍未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根据核查回复文件,麒麟信安未收到《整改通知函》,相关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发行人与第一大客户相关收入的准确性、合规性影响对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属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的重大事项。麒麟信安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情况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不到位。在本所进行针对性问询后,麒麟信安仍继续隐瞒收到第一大客户函件及被要求限期退回虚高价款事项,主观故意明显,违规情节严重。杨涛作为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文清作为时任总经理、苏海军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一是《整改通知函》系双方业务磋商的过程性沟通文件,A1单位出具的单方函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不会对发行人财务报告产生实质影响。

  二是发行人收到的《整改通知函》发函主体及所载内容与针对性问询函件中要求核查事项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已如实就问询函件核查事项作出回复。

  三是麒麟信安就函件所述事项产生的退款发生在2023年度,不影响申报期收入的真实性,发行人在与A1单位协商确定退款事宜后及时向中介机构及监管机构汇报,麒麟信安及相关责任人不存在任何隐瞒的主观故意。

  一是麒麟信安2022年5月收到A1单位《整改通知函》,函件明确指出相关产品总价虚高、发行人需限期退回虚高价款。函件是否为过程性沟通文件不影响其属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是本所相关问询函件已明确指出《整改通知函》内容涉及麒麟信安与A1单位间产品销售、需退回货款等事项,发行人应当据实说明情况、分析影响并进行风险揭示,《整改通知函》出具单位及所涉金额与问询函件是否完全一致不影响其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麒麟信安在收到相关函件后未主动向本所报告,在后续回复本所针对性问询函件过程中,仍未向中介机构及本所告知相关事项,存在隐瞒的主观故意。其在2023年退款行为发生后向中介机构及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本所在决定过程中已予以考虑。

  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合理意见,本所予以采纳,并已在纪律处分决定书中予以体现。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高骜旻,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马睿,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信安或发行人)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经查明,高骜旻、马睿作为项目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申报文件,A1单位是麒麟信安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麒麟信安对其销售收入分别为6,250.19万元、10,295.07万元、14,417.29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4.23%、44.52%、42.65%。

  经查明,2022年5月,A1单位向麒麟信安发出《整改通知函》,认定麒麟信安向其销售的合同总额5,940.24万元产品总价虚高2,370.04万元,要求麒麟信安限期退回虚高价款。2022年8月,本所发出针对性问询函件,要求中介机构对《整改通知函》指出事项进行核查。中泰证券在未向A1单位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核查回复称麒麟信安未收到《整改通知函》,相关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发行人与第一大客户相关收入的准确性、合规性影响对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在本所提出针对性核查要求后,中泰证券在未向A1单位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核查意见,相关核查依据不充分,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高骜旻、马睿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闫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会计师;

  曾春卫,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会计师;

  冯俭专,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会计师。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信安或发行人)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经查明,闫磊、曾春卫、冯俭专作为项目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指定的项目签字会计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申报文件,A1单位是麒麟信安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麒麟信安对其销售收入分别为6,250.19万元、10,295.07万元、14,417.29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4.23%、44.52%、42.65%。

  经查明,2022年5月,A1单位向麒麟信安发出《整改通知函》,认定麒麟信安向其销售的合同总额5,940.24万元产品总价虚高2,370.04万元,要求麒麟信安限期退回虚高价款。2022年8月,本所发出针对性问询函件,要求中介机构对《整改通知函》指出事项进行核查。天职国际在未向A1单位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核查回复称麒麟信安未收到《整改通知函》,相关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发行人与第一大客户相关收入的准确性、合规性影响对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在本所提出针对性核查要求后,天职国际在未向A1单位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核查意见,相关核查依据不充分,履行专业职责不到位。闫磊、曾春卫、冯俭专作为项目签字会计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莫彪,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

  邓争艳,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

  黎雪琪,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信安或发行人)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经查明,莫彪、邓争艳、黎雪琪作为项目申报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所)指定的项目签字律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申报文件,A1单位是麒麟信安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麒麟信安对其销售收入分别为6,250.19万元、10,295.07万元、14,417.29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4.23%、44.52%、42.65%。

  经查明,2022年5月,A1单位向麒麟信安发出《整改通知函》,认定麒麟信安向其销售的合同总额5,940.24万元产品总价虚高2,370.04万元,要求麒麟信安限期退回虚高价款。2022年8月,本所发出针对性问询函件,要求中介机构对《整改通知函》指出事项进行核查。启元所在未向A1单位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核查回复称麒麟信安未收到《整改通知函》,相关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发行人与第一大客户相关收入的准确性、合规性影响对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在本所提出针对性核查要求后,启元所在未向A1单位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核查意见,相关核查依据不充分,履行专业职责不到位。莫彪、邓争艳、黎雪琪作为项目签字律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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